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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可选择按照技术基准1或技术基准2进行适合性检查,合格后均可加贴PSE标志。一般情况下,省令1项和省令2项不能混合使用。PSE认证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电气法还要求有采购商名称或ID标注在产品上,以便在日后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其监督管理。进口到日本的产品,其责任全部由日本进口商承担,因此,进口商保存检测报告和验货记录,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查看验货。
SE认证认可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基本原则:
1、CB报告和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与申请PSE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2、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PSE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不一致,PSE的申请人应提供CB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3、颁发CB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对应IEC标准的版本。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特定电气用品技术基准省令》中现行的日本标准,对于日本标准的偏离应补做合理的差异试验。另外如果CB证书和报告已过三年,机构可提出质疑。
4.CB测试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按《CB整机报告中零部件的认可原则》执行。
5.对2006年1月1日后颁发的CB,若一张书包含多个商标(brand name),原则上不予认可。
6.CB和CB中出现“R.o.C”(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在CB测试证书的认可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遵照《CB证书互认过程中争议的处理程序》执行。
7.认可CB证书时,PSE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进行附加试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