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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微型计算机(PC)、服务器和便携式计算机、显示设备、投影仪(机)、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打印机、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电脑、学习机、复印机(含小型平版印)等。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企业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完全相同的(以下称系列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如电源部分的电气原理图)等;
2)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2表一和表二);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需要时);
5)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样品
4.2.1.1 样品选取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异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应按对应要求单独检测(详见附件2表一),*关键元部件和材料已获得强制性产品/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委托人应保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样品数量
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见附件1,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元部件和材料样品数量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表一。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1) 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
2) GB9254《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限值和测量方法》
3) GB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注:上述标准适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认证委托人应通过查询网站等方式主动获取相关标准版本更新信息和认检测标准执行要求(国家认监委网站:;国家标准委网站:)。
4.2.2.2 检测项目
1) *检测项目
产品的*检测项目原则为GB4943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 电磁兼容检测项目
产品的电磁兼容检测项目原则为GB9254和GB17625.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注:收款机不适用GB17625.1;电脑、学习机不适用GB9254、GB17625.1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